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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料平台商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本平台的交易活动,维护线上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政策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货物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及《最有料平台交易总则》,制定本细则。

2、本平台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托本平台网站(http://www.zuiyouliao.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本平台会员提供塑化原料的交易、交收及相关信息服务。    

3、本细则适用于本平台内认证的商家资格管理及商家线上货物销售服务。    

4、本平台有权对商家通过平台网站发生的线上交易进行监管,并有权对商家与卖家之间的款项支付、货物交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    

5、本平台有权依据本细则调整商家资格管理及货物销售服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    

 

第二章 商家管理

1、商家的义务:    

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商业道德、各类合同及本平台各项规则等的规定进行线上交易,接受本平台的监督与管理,配合本平台的工作

1.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履行交易过程中的各项义务,若用户违反本细则进行交易活动,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商家承担。

1.3、就用户向本平台提供的证件、签名、印鉴、文件等各种会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有变更,应及时联系本平台客服进行修改(客服热线: 400-860-1889),并承担因未及时通知本平台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1.4、维护本平台声誉,协助本平台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1.5、承担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1.6、其他应向本平台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2、申请商家入驻应具备以下条件:    

2.1、具备从事与塑化原料及相关商品有关的生产或经营的资质;

2.2、指定专门的业务联系人员及对账人员;

2.3、本平台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申请商家入驻条件的,应委托代理人通过用户账号进行操作,申请商家入驻,由本平台进行资质及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获得商家资格,并可通过代理人或其他用户在本平台开展货物销售。    

3、申请商家入驻时,应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材料:    

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有效账户资料

3.3、指定业务联系人员及对账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4、本平台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4、商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平台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商家资格:    

4.1、商家资格被暂停或注销

4.2、丧失从事与塑化原料及相关商品有关的生产或经营的资质

4.3、本平台无法与商家指定的业务联系人员及对账人员取得联系,或该等人员拒绝配合本平台工作的;

4.4、商家出现交易违约情形的商家资格暂停或取消后,不能通过本平台进行货物销售活动。如已排除影响其商家资格的事由,经本平台核准,可恢复商家资格。

 

第三章 商家销售服务

1、通过商家入驻申请后,可以在本平台进行货物销售活动。      

2、商家在本平台联营商城”进行货物销售的流程:    

1登陆用户账号,挂牌真实有效的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品名、牌号、规格、重量、价格、生产厂家、捆包号、所在仓库等),由买家自行选购、下达订单并支付货款。

2商家与买家自行办理交收、结算、开票事宜,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由存在过错的商家或买自行承担。

 

 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1、平台使用费:商家依照与最有料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最有料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最有料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详见2022年平台各类目资费一览表。新签商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1.1平台使用费结算:

1)商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2)商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3)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4)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商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2、技术服务费率: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向最有料缴纳的费用。最有料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2022年平台各类目资费一览表

 

 附则  

1、本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交易习惯、客观条件等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按修订后的细则进行管理。    

2、其它以本平台名义发布的制度、办法、规定等均属本细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归厦门市最有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